﻿<?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document><webSite>www.ruixinacc.com</webSite><updatePen>1440</updatePen><item><title>装饰公司主要应注意下面几点</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xingyexinwen/ZhuangShiGongSiZhuYaoYingZhuYiXiaMianJiDian/</link><description>装饰公司概而言之，主要应注意下面几点</description><text>装饰公司实木家具以其自然的木质感而备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但对于实木家具的保养却知之甚少，家具的选购固然重要，家具的保养亦不可缺少。家具保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家具的使用寿命长短，那么对实木家具应该怎样去保养呢？概而言之，主要应注意下面几点：</text><keywords>装饰公司</keywords><category>行业新闻</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来自网络</source><pubDate>2009-09-10 11:29</pubDate></item><item><title>装修公司家具保养常识</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xingyexinwen/ZhuangXiuGongSiJiaJuBaoYangChangShi/</link><description>装饰公司,东莞装饰公司,东莞装修公司</description><text>装修公司知识大全</text><keywords>装饰公司,东莞装饰公司,东莞装修公司</keywords><category>行业新闻</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来自网络</source><pubDate>2009-09-10 11:25</pubDate></item><item><title>税务有关的会计分录</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shuiwudaili/ShuiWuYouGuanDeHuiJiFenLu/</link><description>为了准确反映纳税人各时期各种地方税费的计缴情况</description><text>会计科目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地方税收涉税事项核算的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置以下会计科目：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2171 应交税金217103 应交营业税217105 应交资源税217106 应交企业所得税217107 应交土地增值税217108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17109 应交房产税2171010 应交土地使用税2171011 应交车船使用税2171012 应交个人所得税2176 其他应交款217601 应交教育费附加217602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217603 应交堤围防护费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701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内容：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二、非主营业务收入或非经常性的经营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会计处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五、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会计处理　　六、其他地方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七、其他税务会计处理问题一、 主营业务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主营业务，是指纳税人主要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旅游、饮食、服务等行业为本企业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以及以开采、生产、经营资源税应税产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在取得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缴纳的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基金等。企业兼营上述业务，会计处理是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有关税费，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不能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收入、成本和有关税费按其他业务收入和支出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以预收帐款、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产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建筑施工企业预收工程费，应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确定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及时计缴税款。 　　（一）取得（或确认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二）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三）资源税纳税人在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税务会计处理　　（四）主营房地产业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一）取得（或确认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二）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资源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三）资源税纳税人在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税务会计处理：　　1．收购未税矿产品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应征资源税产品，在移送使用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3．取得销售应征资源税产品的收入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4．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四）主营房地产业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对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已发生的不动产销售收入和收到房地产的预收帐款时，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完全开发完成后再进行清算。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别墅和豪华住宅预征率为3%。　　1．发生销售不动产和收到预收帐款时，按预征率计算出应缴土地增值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预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项目竣工结算，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计算出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对比已预提的土地增值税，并进行调整。　　（1）预提数大于实际数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红字，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红字，差额）　　反之，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蓝字，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蓝字，差额）　　调整后的贷方发生额与借方发生额对比的差额，作为办理退补税款的依据。　　（2）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二、非主营业务收入或非经常性的经营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租赁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其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计算提取的营业税等税费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1．取得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二）销售不动产的会计处理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属于非主营业务收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　　1．取得销售不动产属收入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三、企业所得税税务会计处理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二）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计算补缴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三）上述会计处理完成后，将所得税借方余额结转本年利润时，编制会计分录　　（四）所得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五）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六）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七）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八）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和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年终按自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后为应补税额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根据税法规定，乡镇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准予在应缴纳所得税额中扣除10%作为补助社会性支出。计提补助社会性支出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其他应交款--补助社会性支出　　非乡镇企业不需要作该项会计处理。　　4．缴纳年终汇算清应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其差额为多缴所得税额，在未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所得税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在下年度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二）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计算补缴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其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确认投资收益或应分得联营企业税后利润后，计算出投资收益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三）上述会计处理完成后，将所得税借方余额结转本年利润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所得税科目年终无余额。　（四）所得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和政策性减免。法定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公布的减免政策，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纳税人就可以直接享受政策优惠，其免税所得不需要计算应纳税款，直接结转本年利润，不作税务会计处理。政策性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由符合减免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政策性减免的税款，实行先征后退的原则。在计缴所得税时，按上述有关会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接到税务机关减免税的批复后，申请办理退税，收到退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将退还的所得税款转入资本公积：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五)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帐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1． 企业发现上年度多计多提费用、少计收益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本年未进行结帐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本年利润　（六）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对清算所得计算应缴所得税和缴纳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将所得税结转清算所得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清算所得/ 贷：所得税（七）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1．对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永久性差异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的不能计入损益的项目在会计上计入损益，从而导致了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　　按照调增的永久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期未结转企业所得税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 对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收入项目或支出项目在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时间和税法规定不一致所形成的差异。 　　按当期应调整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期未结转企业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八)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1．对永久性差异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按照调增的永久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期未结转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对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将调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加上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与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的所得税对比，将本期的差异额在递延税款科目中分期递延和分配，到发生相反方向影响时，再进行相反方向的转销，直到递延税款全部递延和转销完毕。当当期调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加上未调整前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大于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的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反之，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　　期未结转所得税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　　（一）企业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使用所得税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二）个人投资者按月支取个人收入不再在应付工资科目处理（即不再进入成本，年度申报也就不需要对该项目作税收调整），改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支付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普通股股利（按投资者个人设置明细帐）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按投资者个人设置明细帐）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普通股股利五、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结算时，或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在支付劳务费用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1．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代扣营业税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单位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代扣代缴本企业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代扣代缴承包承租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查帐计征和带征企业其会计处理相同。代扣代缴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支付个人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支付内部职工集资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六、其他地方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企业缴纳自有自用房地产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缴纳自有自用车船的车船使用税，缴纳的印花税在有关费用科目核算。计算并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有关明细科目　　　贷：应交税金--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或应交税金--其他地方税税金）　　借：应交税金--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或应交税金--其他地方税税金）　　　贷：银行存款七、屠宰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企业屠宰应税性畜用作食品加工的原材料时，其应交屠宰税计入原材料，编制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或材料采购）　　　贷：银行存款、现金　　（二）企业屠宰应税性畜自食时，其应交屠宰税由职工福利费支付，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三）屠宰场屠宰应税性畜代征屠宰税的会计处理：　　向纳税人代征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专户存储） /贷：其他应交款--代征屠宰税　　解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交款--代征屠宰税 贷：银行存款（专户存储）八、其他税务会计处理问题：　　（一）滞纳金、违章罚款和罚金的会计处理：　　对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违法经营的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生缴纳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项目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全部负担或部分负担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全部负担或部分负担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款，或由于企业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部门查补的由扣缴单位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发生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三）国家税务局查补增值税、消费税、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补征增值税，而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分所属时期，均在实际缴纳年度记帐。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四）地方税务局查补的营业税而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分别处理。　　（1）已在查增利润中抵减了应补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再计算补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如果无查增利润，只是查增营业税而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则不分所属时期，均在实际缴纳年度记帐。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五）自查发现因少提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附加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补提时不分所属时期统一在补提年度记帐。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text><category>会计记帐</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8-25 15:38</pubDate></item><item><title>汇算清缴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shuiwudaili/HuiSuanQingJiaoZhongXuYaoZhuYiDeJiGeWenTi/</link><description>由于2008年是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年，一些企业对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并不十分清楚。在近一段时间里，税务机关也经常接到企业对有关汇算清缴问题的咨询</description><text></text><category>会计记帐</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8-25 15:36</pubDate></item><item><title>什么是“两免三减”政策</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xingyexinwen/ShenMeShi_LiangMianSanJian_ZhengCe/</link><description>两免三减”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２年免征、３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description><text>注册公司指南 两免三减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２年免征、３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５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３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３年免税、６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７０％以上，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哪些范围，并对这些鼓励类范围给予哪些优惠措施</text><category>行业新闻</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8-24 15:09</pubDate></item><item><title>总经理必备的会计及财税知识</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xingyexinwen/ZongJingLiBiBeiDeHuiJiJiCaiShuiZhiShi/</link><description>不懂财务注定要失败，作为企业的操盘手不一定要掌握全面的财务知识，但一定要掌握必备的财务知识，因为它是企业成功必然要掌握的知识。</description><text>总经理必备的基本财税知识交易环节的内部控制采购-付款、销售-收款、费用支出 企业税务风险的分析和控制 企业老总如何看会计报表 现金流量表企业3大现金活动分析 如何阅读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 资产负债表报表的平衡原理 通过财务报表透视企业运作如何通过财务管理把握企业的运作 企业财务状况的综合分析 企业获利能力分析：ROS、ROA、ROE 杜邦分析：股东回报的形成过程 关键财务指标解析 EVA在业绩管理中的作用 投资决策管理项目财务分析中的陷阱 如何做项目分析 企业成本模式与竞争优势 投资决策中常用的分析方法和工具 建立有效的项目评估体系 企业长期投资现金流量测算应注意的问题 成本管理：如何有效控制成本成本控制的关键点 综合案例分析：提高利润的方法 案例分析：规模效益与销售定价 如何最有效控制成本成本36计 成本决策分析的点横撇捺 企业成本模式与竞争优势 每月必了解的八个财务数据盈亏平衡点：销售额=费用总额毛利率 应正确理解的财务指标 企业获利能力 经营管理能力 盈利能力比率 负债比率 资产管理比率 变现能力比率 企业节税的基本技巧资产租赁避税 通过名义筹资避税 分摊费用节税 定价转移节税 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节税 投资节税 利用企业财务节税 改变经营方式节税</text><category>行业新闻</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8-24 15:01</pubDate></item><item><title>中国经济可能率先复苏</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xingyexinwen/ZhongGuoJingJiKeNengLvXianFuSu/</link><description>进入4月份，身处中国大陆，你总是能不断感受到经济的 “春暖花开”。好消息接连不断。如果这段时间你从欧美来到中国，你几乎感觉不到中国受到了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description><text></text><category>行业新闻</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8-24 14:58</pubDate></item><item><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zhengcefagui/ZhongHuaRenMinGongHeGuoHeHuoQiYeFa/</link><description>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description><text>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text><category>东莞政策法规</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8-17 15:28</pubDate></item><item><title>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zhengcefagui/JinChuKouShangPinShuLiangChongLiangJianYanJianDingGuanLiBanFa/</link><description>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3号局令，颁布新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该办法在新形势下将更好的开展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国内收发货方的合法权益。
</description><text>据介绍，新《办法》包括总则、报检、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六条。与原《办法》比较，新《办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与原《办法》不同，新《办法》中涉及具体检验鉴定技术的条款对具体的检验鉴定技术未作详细规定，该部分内容将在今后予以明确规定。二是新《办法》明确了数量检验和重量检验两者的联系和具体的处理方式方法。三是新《办法》不仅明确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国内收发货人和代理人的责任，还明确了在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四是新《办法》明确了在现场检验过程中，为确保检验标准规定的检验技术条件的落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义务。五是新《办法》明确在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的实施和管理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其它检验鉴定机构之间的关系。六是新《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各条款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验证中需要进行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七是原《办法》中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冲突的，且工作中需要可行的条款仍予保留。八是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行为，新《办法》中增设了一章法律责任。</text><category>东莞政策法规</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8-17 15:22</pubDate></item><item><title>代表处纳税种类</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shuiwu/DaiBiaoChuNaShuiZhongLei/</link><description>一、哪些外国代表处可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申报纳税？</description><text>一、哪些外国代表处可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申报纳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户,其他企业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业务,或为其母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直接委派该常驻代表机构的公司除外)提供服务,不能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凭证,据以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可由常驻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税务机关批准,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并据以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外国代表处经费支出应包括哪些方面？ 　　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常驻代表机构对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三、按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的公式： 1、收入额的确定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 　　2、营业税的计算 　　应纳营业税=收入额营业税税率5% 　　3、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0% 　　应纳外国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33%四、外国代表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外国代表处营业税按季申报，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text><category>东莞做帐报税</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8-08 09:12</pubDate></item><item><title>注册分公司和注册子公司的区别</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news/ZhuCeFenGongSiHeZhuCeZiGongSiDeQuBie/</link><description>注册分公司和注册子公司的区别</description><text></text><category>东莞注册公司</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8-08 09:10</pubDate></item><item><title>入资、划资、退资手续和照后其他事项</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news/RuZi_HuaZi_TuiZiShouXuHeZhaoHouQiTaShiXiang/</link><description>办理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及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本（金),涉及到货币出资的应将缴付的货币出资存入入资专户，请按以下程序办理入资、划资手续。
</description><text></text><category>东莞注册公司</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8-03 16:50</pubDate></item><item><title>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news/QiYeFaRenFaDingDaiBiaoRenDengJiGuanLiGuiDing/</link><description>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公布、1996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5号修订）同时废止。 
</description><text>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七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法人以外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出资人关于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定签署。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企业登记机关检举。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text><category>东莞注册公司</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8-03 16:49</pubDate></item><item><title>外资企业变更注销所需材料</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xingyexinwen/WaiZiQiYeBianGengZhuXiaoSuoXuCaiLiao/</link><description>外资公司变更注销费用</description><text>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所需时间备 注1外资公司变更4800元20个工作日不包含政府费用2外资公司注销4800－9800元25－50个工作日不包含政府费用服务费用供参考（根据企业不同）</text><category>行业新闻</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7-25 10:09</pubDate></item><item><title>常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xingyexinwen/ChangJianYouXianGongSiJingYingFanWei/</link><description>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文化学术交流、市场推广宣传、大型礼仪庆典活动策划、企业形象设计；模特演出经纪；
</description><text>2、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房产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市场信息咨询；装修工程设计。3、物流有限公司：物流方案设计、代揠货物配送手续、打包、搬运装卸服务；仓储；代揠报关手续；货运信息中介；国内外货运代理；4、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文化教育交流、咨询、服务；人力资源交流、咨询、服务；公共关系礼仪服务；外交资料翻译；外语培训；海外教育交流、咨询、服务；5、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商务信息咨询、项目投资咨询，会议展览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文化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开发；6、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餐饮管理；餐饮咨询；餐饮服务；中西式快餐；卤水食品加工；餐饮经营管理；餐饮项目策划及投资；食品加工技术咨询及转让；餐饮人才咨询培训；餐饮资源整合管理；餐饮文化交流及餐饮产品展览；7、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8、计算机、网络、数码、信息、电脑科技类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系统设计；平面及立体设计制作；网页设计；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设备安装与维护经营范围；计算机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智能网络控制系统设备的设计及安装；网络系统工程设计与安装；安全防范设备的安装与维护；9、广告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文化艺术交流；展示、展览策划；企业形象设计；10、进出口类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货物及技术进出口；11、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和零售贸易；日用百货、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电器机械及材料、装饰材料、塑料制品、汽车零配件；12、财务咨询类公司经营范围：代理记帐，担任财税顾问，财税咨询、审计咨询、投资咨询。税控机技术咨询。13、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范围、网络科技、通信（通讯）科技、信息科技类有限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利用www.xxx.com发布网络广告）。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设备的研究开发，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安装与维护，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计算机产品，网络产品，计算机数码产品。设计、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 14、房地产投资咨询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中介，代理房产买卖，房地产投资咨询，房地产投资策划，物业管理。装修工程设计,建筑工程监理（要资质证）；15、装饰工程、设计类公司经营范围：室内装饰设计、水电安装、机电设备安装；16、清洁服务类公司经营范围：外墙清洗，室内清洁服务；17、医药、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卫生产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的科技研究与开发。18、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经营范围：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验资，绩效评价考核审计、经理离任审计、内部审计、清算审计、公司转让审计、公司收购审计、特定项目审计、协助鉴别经济案件证据。 涉税事项鉴证、审核、代理、咨询（顾问）和培训，税收筹划；资产评估：企业价值、房地产、机器设备评估，企业投资等评估；管理咨询：财务会计咨询顾问（总监），会计制度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会计人员培训，企业管理咨询；会计服务：账目清理、代理记账及其他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商务服务：代揠公司注册、筹建、年审、清算，公司秘书等服务（持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经营）19、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经营范围：承办海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报关、报验、保险、揽货等及相关业务；代理进出口业务；承办三来一补业务；外经贸信息咨询业务。经营中国籍国际船舶以及经交通部核准的自有方便旗船舶和自营（期租和光租）船舶的国际船舶代理及相关业务；联系引水、*泊、装卸；组织承揽海运货物、集装箱；办理货物、集装箱订仓、报关、转运、仓储和多式联运；代签提单；代揠船舶供应、租船、船员旅客服务等委托业务；许可范围内的船舶维修业务（有效期至**年**月**日）。电力、热力的生产及销售；电力设备及器材的生产、供应；电力技术咨询；电力开发、工程设计及施工的转包；农业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限制商品按规定执行）；居民服务（不含专项规定项目）。24、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航空客运代理业务（在证书批准有效期内经营）、代订客房，代订火车票，相关的信息咨询。 维修许可限定的航空器及地面设备维修，客货运输代理；国内旅游（限旅行社）及信息咨询．25、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网络服务、通信综合集成系统网络的设计、开发、安装、通信交换、终端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服务。26、轻工科技公司：轻工新产品、原料的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咨询服务；日用化学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摩托车、轻工业专用机械、马口铁、钢材、木材、家用电器、建筑材料销售；空调、制冷设备的销售与售后服务；许可范围内的葡萄酒及葡萄制品的生产、销售。空调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空调技术人员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制冷空调设备生产及销售；清洗设备的销售、空调信息服务；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灭火工程的设计、施工；装饰装修；黑色金属、建筑材料的销售。28、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管理，房屋修缮，装饰装修，水电暖安装、制冷设备安装与销售、外墙清洗；花卉种植与销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汽车配件、百货、办公机械的销售；汽车租赁，房屋租赁，花卉租赁。32、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设计； 市场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33、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营管理；场地租赁； 停车场经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34、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投资咨询；企业形象设计；35、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通讯科技产品、弱电智能系统、网络系统、监控系统的研究与开发；通信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安装、维护、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销售：通讯设备、安防产品； 36、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项目与教育科研文献研究与开发，教育软件的研究与开发，教育文化活动组织策划，教育文化交流，教育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设计，批发和零售：教育文化用品，文具；38、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及配件的销售；电器机械的安装（不含电梯）39、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关土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计（限道路、桥梁）、配套工程的规划设计等的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开发、工程监理服务的咨询；以上经营范围仅供参考，具体以登记机关为准；</text><category>行业新闻</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7-25 10:07</pubDate></item><item><title>特许经营管理办法</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zhengcefagui/TeXuJingYingGuanLiBanFa/</link><description>《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六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description><text>部 长：薄熙来　　第一条 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 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五条 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如果由特许人的关联公司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应当披露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在过去五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情况。 　　(二) 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能够提供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它经营资源情况。 　　2、如果上述所列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的关联公司，披露该关联公司的基本信息，特许人同时应当说明一旦解除与该关联公司的授权合同，如何处理该特许经营系统。 　　3、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 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 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应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应商，以及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 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时间长度。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说明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及相关页数。 　　(六) 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须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2、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如何承担。 　　(七) 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数据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 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对被特许人进行经营状况评估情况，特许人披露被特许人实际或预计的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的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时间长度、涉及的特许经营网点等，如果是估算信息，应当说明估算依据，并明示被特许人实际经营状况与估计可能会有不同。 　　(九) 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 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1、重大诉讼和仲裁指涉及标的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诉讼和仲裁。 　　2、应当披露此类诉讼的基本情况、诉讼所在地和结果。 　　(十一) 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 　　2、被判处刑事责任的。 　　(十二) 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关联公司）签订其它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第六条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 　　第八条 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以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 　　第九条 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text><category>东莞政策法规</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7-02 09:33</pubDate></item><item><title>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zhengcefagui/GuQuanChuZiDengJiGuanLiBanFa/</link><description>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description><text>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text><category>东莞政策法规</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6-28 10:56</pubDate></item><item><title>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指引</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zhengcefagui/GeTiGongShangHuBanLiZhuXiaoShuiWuDengJiZhiYin/</link><description>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description><text>一、申请资料（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二）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三）税务机关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四）有购发票的业户需提供《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领购簿。三、办理程序（一）清理发票。有购发票的业户，携带《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连同填妥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先到办税服务厅一楼发票缴销岗办理发票缴销手续；无购票的业户也要到办税服务厅一楼加具意见；再到办税服务厅二楼递交办理资料。（二）注销当月要按规定进行申报，并清缴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欠税。（三）属于电话申报的纳税人需递交当年应申报的增值税申报表。（四）纳税人有各类资格（如税收优惠等各类资格）需逐一取消。 二、适用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复印，在空白处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签名确认。</text><category>东莞政策法规</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6-28 10:54</pubDate></item><item><title>两税合一</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zhengcefagui/LiangShuiHeYi/</link><description>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实行法人所得税</description><text>两税合一包括什么内容，两税合一合什么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实行法人所得税。1994年税制改革，尤其内资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独立核算企业界定纳税人，新的所得税将来要走向法人所得税。第二，确立国民企业和非国民企业概念。主要针对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外国企业，界定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第三，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管税率水平选择有多高，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不同所有制企业都实行同一个税率。第四，进一步调整税收优惠。今后税收优惠要更多地由直接优惠转向间接优惠，由过去的区域优惠为主转为产业优惠为主，使税收政策更加体现产业政策要求。 有关研究也表明，两税合一主要应当包括：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征收法人所得税，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的好处在于，便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认定，可以使所得税覆盖全社会的经济活动。统一税率，在考虑内资企业现行税负和世界范围内所得税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对目前众多的所得税税率进行简化归并，统一实行一个中等较低的比例税率。统一税基，充分体现对纳税人的劳动补偿、资本补偿、技术补偿和风险补偿。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纳入预算控制，实行税式支出。 外资吸引力不减 在企业所得税统一以后，对外资的吸引力会不会下降？这也是议论较多的一个问题。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表示，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和判断：外商投资决策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市场潜力，二是政局稳定情况，第三是劳动力成本，第四是土地附加资源价值，第五是优惠政策。这次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过程中，保持与周边国家相对较低的税率水平，同样可以使税制在优惠政策调整情况下依然保持较强的竞争力。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适当的过渡期照顾，照顾到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既得利益，最后实现平稳过渡。从以上几方面考虑，有理由认为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并不会对吸引外资带来太大负面影响，不仅不会影响对外资的吸引力，还会提高吸引外商投资的水平。 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在新一轮税制改革里是重中之重。一方面，通过完善的所得税制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促进区域之间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在税收方面，所得税能承担起更多更重要的责任。刚刚颁布不久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已经把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相关内容写入其中。今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有理由相信，为配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将是必然的选择。</text><category>东莞政策法规</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6-27 10:13</pubDate></item><item><title>外资企业法</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zhengcefagui/WaiZiQiYeFa/</link><description>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description><text>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text><category>东莞政策法规</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6-27 10:12</pubDate></item><item><title>国内公司法</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zhengcefagui/GuoNeiGongSiFa/</link><description>（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description><text>（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text><category>东莞政策法规</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6-27 10:11</pubDate></item><item><title>东莞注册资料及流程</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news/DongGuanZhuCeZiLiaoJiLiuCheng/</link><description>所有股东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原件，个人公司需要提供法人和监事身份证原件.注册资本不少于法定资本(个人公司最底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2-50人股东有限公司最底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万元)。
</description><text>内资公司注册需要提供的资料及流程：　核准名称产权证明验资报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含刻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证及发票银行账号其他。2：所需材料如下：1、 经营范围.2、 经营所需许可证及批文.3、 公司名称字号五个以上.4、 注册资本金额及各股东投资比例.5、　 5、所有股东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原件.6、 银行对帐单.进帐单.存折.银行询证函。7、　 7、 提供经营场地房产证.租房合同.房东身份证复印件.还需到当地居委会加意见(填写经营场地使用证明书)。3：时 间：1、 查 名：3个工作日。2、 验 资：3个工作日。3、 营 业 执 照：7-10个工作日。4、 组织机构代码证：3个工作日（可与税务同时办理）。5、 税 务 登 记：2个工作日。6、 银行基本账户：5-10个工作日。4：特殊许可证照办理 注册公司所需要涉及的有关部门工 商 局： 内资、外资企业及私营企业开业注册登记。环 保 局：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公 安 局： 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受理审批。文 化 局： 文化经营项目许可证审批。卫 生 局： 食品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商 委： 商 委： 烟、酒类专卖零售许可证、粮油资格、食品交易和农贸市场、展销会的审批。科 委：科技经营证书的核准审批。技 监 局： 企业、事业、机关和民办非企业代码登记、变更、验证。防火监督处：消防安全审核检查项目审批。</text><category>东莞注册公司</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6-21 10:15</pubDate></item><item><title>银行开户常见问题</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news/YinHangKaiHuChangJianWenTi/</link><description>银行开户常见问题

问：成立公司后，应如何开立银行帐户？

</description><text></text><category>东莞注册公司</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6-17 18:00</pubDate></item><item><title>公司不及时纳税被查补税费并罚款</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xingyexinwen/GongSiBuJiShiNaShuiBeiChaBuShuiFeiBingFaKuan/</link><description>建筑行业一直是税务部门重点监控对象，据介绍。广州市地税局提醒各建筑公司，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并取得收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纳税，以免逾期申报受到处罚。</description><text></text><category>行业新闻</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6-17 17:57</pubDate></item><item><title>公司做帐报税及零申报</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shuiwu/GongSiZuoZhangBaoShuiJiLingShenBao/</link><description>报税方式：根据在香港有无经营，可分两种方式进行报税：a.做帐报税；b.零申报</description><text></text><category>东莞做帐报税</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6-17 17:54</pubDate></item><item><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zhengcefagui/ZhongHuaRenMinGongHeGuoZhongWaiHeZuoBanXueTiaoLiShiShiBanFa/</link><descrip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3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description><text>《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3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八条　经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引入办学资金。该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作为与其签订协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的代表，参加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但不得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不得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经依法验资。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著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职业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权限，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和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或者正式设立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八)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高等学校的名称。  第十八条　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除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 　　(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四)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申请直接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由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符合中国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外合作办学者抽逃办学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三十四条　中国教育机构可以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三十五条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十六条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　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照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编号办法确定。 　　第四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与教师和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第五十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经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第五十一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第五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办学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国培训机构与外国经营性的教育培训公司合作举办教育培训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条　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补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逾期未达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不予换发项目批准书。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月26日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同时废止。</text><category>东莞政策法规</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6-15 11:29</pubDate></item><item><title>我省个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有新变化</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zhengcefagui/WoShengGeShuiWanShuiZhengMingKaiJuGongZuoYouXinBianHua/</link><description>对在完税证明开具工作中表现好的市局和地税干部予以通报表扬。</description><text></text><category>东莞政策法规</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6-14 09:41</pubDate></item><item><title>纳税人如何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zhengcefagui/NaShuiRenRuHeXiangDiFangShuiWuJiGuanShenQingDaiKaiPuTongFaPiao/</link><description>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description><text>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条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等文件中作了具体规定。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对象（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未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或虽办理报验登记，但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四）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五）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经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六）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二、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除餐饮、娱乐业发票外，上述对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三、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票种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对象纳税人申请开具普通发票的内容，可代开如下类别普通发票：（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三）《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五）国家税务总局增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开的其他发票。四、申请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二）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申请人是否应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可视申请开票金额是否达到税务机关规定的小额标准而定。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405号）精神，界定了我市申请代开地方税收发票的小额标准（20000元），并明确了执行时间。即，从2007年7月16日起，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20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申请人可只提供其合法身份证件；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达20000元（含本数）以上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上述两项证明材料。五、申请人需注意的事项（一）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时，应如实反映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凡与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地方税务机关不予以代开。　　（二）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营业税按次起征点（广东营业税按次起征点为100元）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广东营业税的按月起征点为5000元），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三）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如果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税务机关查实后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text><category>东莞政策法规</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6-14 09:39</pubDate></item><item><title>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zhengcefagui/ZhuanFaGuoJiaShuiWuZongJuGuanYuQiYeGaiZhiChongZuQiShuiZhengCeRuoGanZhiHangWenTiDeTongZhi/</link><description>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description><text>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ＯＯ九年六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已发布实施，根据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二、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的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三、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划转。四、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于2008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相应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text><category>东莞政策法规</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6-14 09:37</pubDate></item><item><title>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zhengcefagui/GuoJiaKeJiXingZhongXiaoQiYeJiShuChuangXinJiJin/</link><description>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成立于1999年，是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专项基金，属于政府引导性资金。</description><text></text><category>东莞政策法规</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6-11 07:48</pubDate></item><item><title>商标注册知识介绍</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zhengcefagui/ShangBiaoZhuCeZhiShiJieShao/</link><description>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对于引导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description><text></text><category>东莞政策法规</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6-11 07:35</pubDate></item><item><title>办理营业执照需携带的材料及办理程序</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shuiwudaili/BanLiYingYeZhiZhaoXuXieDaiDeCaiLiaoJiBanLiChengXu/</link><description>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口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description><text>办理营业执照需携带的材料及办理程序（一）办理营业执照需携带的材料（提交的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　　 2、注册地址的房产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个人的，需携带《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单位的，需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部队的军产房屋，需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使用宾馆、招待所、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特殊情况的房产证明，按现行政策执行。　　 1、申请人咨询后准备相关材料，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中含有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卫生许可证、环境保护部门批件、烟草经营许可证等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领取《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　　 5、按照《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和要求到工商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2、本人不能办理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本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text><category>会计记帐</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5-26 14:33</pubDate></item><item><title>办理营业执照程序说明</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shuiwudaili/BanLiYingYeZhiZhaoChengXuShuoMing/</link><description>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程序
</description><text>代办营业执照程序说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程序　　 （1）、由房屋主管部门对其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变更或认定后，方予登记注册。　　 （2）、提交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提交加盖产权人公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提交加盖产权人公章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使用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申请登记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制造、住宿的，不予登记注册 。　　 2、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允许其利用自己名字的产权楼房住宅办理登记注册，经营活动仅限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 市场调研、企业形象策划、打字、复印、图文设计、动画制作和广告经营。此类经营者不得申请变更其他经营范围，但其经营场所变更为非住宅类的，登记机关可予核准其经营范围的变更。</text><category>会计记帐</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5-26 14:30</pubDate></item><item><title>代办营业执照的相关说明</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shuiwudaili/DaiBanYingYeZhiZhaoDeXiangGuanShuoMing/</link><description>要注册一个公司，首先想好经营什么，怎样经营好，再来注册 。要不，注册了也没有用，注册了公司是需要很多成本的，不是一件“好玩”的事情。 
</description><text>代办营业执照的相关说明：1.要注册一个公司，首先想好经营什么，怎样经营好，再来注册 。要不，注册了也没有用，注册了公司是需要很多成本的，不是一件好玩的事情。</text><category>会计记帐</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5-26 14:22</pubDate></item><item><title>办理营业执照的费用</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shuiwudaili/BanLiYingYeZhiZhaoDeFeiYong/</link><description>销售商品的公司，按所开发票额的4%征收增殖税；提供服务的公司，按所开发票额的5%征收营业税</description><text>2、公司办公室房租最少要租1年.3、租房合同打印费5份*元，房产证复印件5张*元 4、租房的印花税12元 5、下载公司章程的上网费*元，公司章程打印费*元 6、刻法人及股东私章15元/个 7、会计师事务所的银行询征函(根据注册资金而定)8、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开户费9、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10、工商局注册公司手续费11、公章财务章30012、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30 13、银行开立公司基本帐号开户费 30014、国地税税务登记证2015、兼职会计工资，200-500元注册资本最少3万元。</text><category>会计记帐</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5-26 14:20</pubDate></item><item><title>代理营业执照的步骤：</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shuiwudaili/DaiLiYingYeZhiZhaoDeBuZhou/</link><description>先网上核准,然后拿提交审核,等通过了就把资料打印下来,带上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description><text>注意：公司法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贷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如汽车、房产、知识产权等)出资。到银行办的只是货币出资这一部分，如果你有实物、房产等作为出资的，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比较麻烦，因此建议你直接拿钱来出资，公司法不管你用什么手段拿的钱，自己的也好、借的也好，只要如数缴足出资款即可。 (厦门可以分期缴足,首期20%,剩下的2年之内缴足)最后就开始营业了。</text><category>会计记帐</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5-26 14:18</pubDate></item><item><title>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办理条件</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huijiguwen/ChuKouQiYeTuiShuiDengJiZhengBanLiTiaoJian/</link><description>为全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规程，加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适应出口退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市局制定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description><text></text><category>会计顾问</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5-25 14:25</pubDate></item><item><title>进出口权申请</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huijiguwen/JinChuKouQuanShenQing/</link><description>申请资格：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技术密集型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出口供货额必 须达到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性企业年出口供货额达到100万美元。  
</description><text>申请资格：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技术密集型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出口供货额必 须达到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性企业年出口供货额达到100万美元。 审批程序：生产企业向上海市外经贸委和上海市经委提出申请，经两委共同审查后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贸委，国家 经贸委向外经贸部推荐，外经贸部批复。申请资格：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和地方所属的副厅（局）级以上科研院所只要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其它科研院所年 销售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省级科委认定的开发型 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审批程序：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向市外经贸委和市科委提出申请，两委审核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 部推荐，外经贸部审批。申请资格：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 人民币以上，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锁经营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审批程序：企业向市外经贸委、市经委、市商委提出申请，我市三委会签后向国家内贸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国家内贸 局初审后告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审查后向外经贸部推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复。1．企业申请报告； 2．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概况表； 3．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商业物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商业、物资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统计部门原始统计表）。</text><category>会计顾问</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5-25 14:24</pubDate></item><item><title>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huijiguwen/WaiShangTouZiQiYeHeWaiGuoQiYeSuoDeShui/</link><description>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外，再徵收3%的地方所得税。</description><text>1.2 注册在上海外高挢保税区1.3 注册在上海浦东，税收15%1.4 注册在上海浦西，税收33%2.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 印花税：4. 城市房地产税：5. 车船使用牌照税：6. 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馀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纳税。个人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应纳税额加徵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徵10成。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税（人民币） 税率%7. 契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机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征收对象： 1、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课税对象及所得来源：（1）课税对象：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2）所得来源：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征收数额： 1、课税对象及所得来源：（1）课税对象：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2）所得来源：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2、税目税率表：（1）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 3、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公式如下：（1）制造业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商业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3）服务业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4）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4、成本费用列支规定和年度亏损弥补：（1）年度亏损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成本费用列支规定：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资本的利息；各项所得税税款；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有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③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人固定资产的原价。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货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④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⑤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⑥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text><category>会计顾问</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5-25 14:20</pubDate></item><item><title>税务安全检查</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huijiguwen/ShuiWuAnQuanJianCha/</link><description>您是否觉得有些业务操作不符合税务规定？  
</description><text>您是否觉得公司税务风险太大？ 　　您是否发现公司增长迅猛，以前的税务问题可能放大？ 　　　　 　　 可能你需要做一下税务安全检查! 税务安全检查是我所推出的核心服务之一。是由检查人员通过，全面分析业务活动和会计事项，审核公共财务信息资料，沟通各级管理层，初步评估风险领域，分析解决途径，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税务安全检查，企业可以控制降低整体税务风险，保证与企业整体战略相匹配。 　　其他内容:略项目背景 　　企业始建于1994年，由民营企业家投资，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经过10多年的风风雨雨，现已发展成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为主业，涉及物业管理、建筑设计、旅游开发、生物食品等多个产业的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企业集团，拥有一家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有十余家子公司及控股公司。集团拥有总资产15个亿，年收入6.2个亿。以前基本针对于房地产开发按事业部制设立的集团组织管理结构已经不能适应集团未来的发展，集团在管理与控制系统组织结构等方面需要寻求管理咨询的帮助。 客户面临问题：集团的职能型组织结构与项目法人公司管理的不协调，造成各法人公司未能在组织、管理、人员等方面独立形成市场机制。 各职能部门共同致力于组织的最终产出，无法确定各个职能部门的最终经营效果，包括为集团最终利润所做的贡献。组织的激励机制在职能部门间不能发挥作用。 同一职能内问题逐级上报规则，造成在组织最低层次发生的问题，不同职能之间的争端只能在最高层次上得到解决。影响工作效率。 解决方案 集团管理控制系统组织结构设计方案明确集团的最高决策层、管理控制（执行）层、任务控制（执行）层从管理控制系统结构； 从集团发展与现代公司规范冶理的要求组织体系中设计中确立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地位； 重点确立了财务管理在集团管理中的重要性，强化集团财务管理结算中心、预算中心、投融资中心、会计核算中心、财务管理与控制中心责任； 明确了改进后集团管理控制组织系统管理执行实现方式； 明确了组织绩效的管理、控制与激励模式； 集团内各事业部功能定位和职责设计； 集团母公司部门使命及岗位职责设计； 集团管理体系构建及母、子公司管理关系界定； 集团母子公司管控流程设计。 客户评价 通过集团治理机制与组织结构设计，确定了集团总部功能定位，优化了组织结构，明确了母子权责关系，提升了集团整体效益。改进后的集团的管理控制体系，适应了集团的发展。项目背景 公司属经济开发区域管理型企业，在该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几年前该公司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论证，有比较成熟的管理队伍与管理经验。信息化建设方面：⑴建立了自己的局域网系统；⑵建立了自己的综合管理系统；⑶建立了自己的计划管理系统；⑷会计核算已通过了电算化；⑸自用固定资产也已使用外购核算软件进行明细核算。但该公司的综合管理系统与计划管理系统建立时，作为一个纯粹IT项目委托IT公司实施，对管理思想、管理软件、管理信息系统三个概念缺乏深刻的理解和认识。除走公司审核、会签、审批流程较好外，使用情况并不理想。 公司实物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存货收、发、存管理缺位，公司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接收使用后，不再组织包括技术资料在内的全面验收，资产的接收管理与资产运营管理不衔接，资产运营管理部门通常没有完整的实物资产清单。 运营资产缺乏保修、维护计划管理，部分资产未能按保修条款及时保修，资产出了问题只能做应急维修处理。 技术资料与实物资产的实际情况不符。 进口免税物资不做监管期跟踪管理记录，以前的进口物资未解监，后面进口物资的无法办理进口手续。 公司实物资产管理实现信息化的难点 管理改进的成本控制是实现信息化的难点之一 流程细分到什么程度合适是实现信息化的难点之二 解决方案的的思路和对策⑴　简单管理 ⑵　有效管理 ⑶　流程细分适可而止，关注协同。 ⑷　流转表单设计，将管理模块联系起来，对分解的流程进行简化与整合，以最小化的输入工作，得到最大化的所需输出结果，动态反映实物资产管理活动的时序关系，徐徐展开，步步深入。⑴　引入了模拟仓库管理的概念 ⑵　引入资产的二次接收概念 ⑶　细化实物资产的价值管理 ⑷　强化实物资产运行状态的反映与控制 ⑸　进一步明确实物资产的责任管理通过区域经营管理型房地产企业实物资产管理方案的方案设计，为以后的IT编程提供了符合管理要求、能与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整合的体现价值管理整体解决方案，解决了原来管理上存在的内控缺陷，并规范管理，特别为资产的运营管理提供管理信息录入、查询与控制的载体，提升了公司管理价值。项目背景 项目建设目标为文化景观和现代化科技相互结合、影视拍摄制作和旅游业相互交融、影视后期产品开发与现代营销相互配套的影视产业基地。分一期与拓展期二个阶段建设。项目总投资近亿元。 融资方案设计资金运作方式之一资本金的运作 现代企业公司制选择，包括：公司设立的发起人确定；发起人投入资本金额度；公司模式选择及初步评价。从举债人层次安排；举债方式选择；举债信用安排；举债方案比较等多方面进行分析。从股权融资主体安排；股权融资方式选择；资本市场融资途径；融资方案分析考虑因素；股权融资方案比较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影响资本运作的因素分析，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风险；人民币汇率风险的影响评估。 客户评价 通过为建设单位融资方案设计，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的融资方式与解决渠道，使原来受资金影响认为办不到的事变的可行。</text><category>会计顾问</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5-25 14:19</pubDate></item><item><title>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zhengcefagui/HeTongZhengYiHangZhengTiaoJieBanFa/</link><description>为规范合同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合同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description><text>（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三）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合同争议调解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调解员回避后，另行指定调解员。 　　调解协议或者新的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档。 　　调解终结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争议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请求和调解结果，并由调解员署名，加盖合同争议调解专用章。 　　应当事人的要求，调解终结书可以送达给当事人。</text><category>东莞政策法规</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5-24 12:44</pubDate></item><item><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zhengcefagui/ZhongHuaRenMinGongHeGuoGongSiFa/</link><description>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description><text></text><category>东莞政策法规</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5-24 12:43</pubDate></item><item><title>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zhengcefagui/GongSiZhangChengDeFaLvXiaoLi/</link><description>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description><text></text><category>东莞政策法规</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5-24 12:40</pubDate></item><item><title>如何变更公司章程</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zhengcefagui/RuHeBianGengGongSiZhangCheng/</link><description>如何变更公司章程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description><text></text><category>东莞政策法规</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5-24 12:39</pubDate></item><item><title>商标代理组织暂行管理办法</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zhengcefagui/ShangBiaoDaiLiZuZhiZanHangGuanLiBanFa/</link><description>为了保障商标代理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description><text>第一条为了保障商标代理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text><category>东莞政策法规</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5-23 10:39</pubDate></item><item><title>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zhengcefagui/QiYeFaLvGuWenZhuCeGuanLiBanFa/</link><description>为规范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建立与完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description><text></text><category>东莞政策法规</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5-23 10:38</pubDate></item><item><title>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规定</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zhengcefagui/GongSiDengJiGuanLiRuoGanWenTiGuiDing/</link><description>为了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description><text></text><category>东莞政策法规</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5-23 10:36</pubDate></item><item><title>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zhengcefagui/QiYeMingChengDengJiGuanLiGuiDing/</link><description>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description><text></text><category>东莞政策法规</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5-23 10:35</pubDate></item><item><title>中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title><link>http://www.ruixinacc.com/zhengcefagui/ZhongGuoQiYeMingChengDengJiGuanLiGuiDing/</link><description>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description><text></text><category>东莞政策法规</category><author>admin</author><source>原创</source><pubDate>2009-05-23 10:35</pubDate></item></doc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