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一直是税务部门重点监控对象,据介绍。广州市地税局提醒各建筑公司,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并取得收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纳税,以免逾期申报受到处罚。
广州市花都区地税局稽查局对区内某建筑公司进行检查,日前。发现该公司取得工程款收入不及时申报纳税,对其依法查补税费并罚款。
结算金额为 4496.38 万元,其中,已开具发票的金额为 4230.43 万元,未开发票金额为 265.95 万元,而且已开票的工程款项 4230.43 万元虽然已进行纳税申报,但却在进行检查前仍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尚未开出发票的收入 265.95 万元也未申报并缴纳税费。 据了解 , 该建筑公司 2002 年承建某商住工程项目并于 2005 年 6 月办理结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177 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预收工程价款 ( 预收工程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款项 )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花都地税稽查局对该建筑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作出补缴税费的税务处理,而且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处以 0.5 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