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营业执照程序说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程序
一、人员具备的条件:
有经营活动行为能力、能够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自然人。
二、开展经营场所条件:
(一)申请开业的经营场所应在我所管辖的地区(什刹海街道范围内)。
(二)经营场所房屋:(住宅性质的楼房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1、平房 : (单位房屋或私房):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楼房:《房屋所有权证》中的房屋用途标注为"商住"、"综合"、"配套"等未明确为"住宅"类的其他用途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注房屋用途的,按照下列方法办理:
(1)、由房屋主管部门对其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变更或认定后,方予登记注册。
(2)、提交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提交加盖产权人公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提交加盖产权人公章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注:
1、使用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申请登记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制造、住宿的,不予登记注册 。
2、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允许其利用自己名字的产权楼房住宅办理登记注册,经营活动仅限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 市场调研、企业形象策划、打字、复印、图文设计、动画制作和广告经营。此类经营者不得申请变更其他经营范围,但其经营场所变更为非住宅类的,登记机关可予核准其经营范围的变更。